根据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》(皖教助〔2010〕4号)和《金安区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》通知的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评定办法。
一、基本原则
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,确定合理标准,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。
二、资助对象的认定
(一)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1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2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3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4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简朴。
(二)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且能提供学生父母所在单位(或街道、社区、乡镇、村委会、民政)等部门相关证明的,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1.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;
2.家庭成员中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;
3.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;
4.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;
5.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无固定经济来源的;
6.孤儿、烈士子女、优抚家庭子女;
7.残疾学生、残疾人家庭的子女;
8.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,家庭经济困难的;
9.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;
10.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。
三、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议
1、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填写《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,同时提交村(居)委会或乡镇(街道)民政等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。
2、班主任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学生提供材料进行认定,向学校提出拟资助名单。
3、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召开评审会,对各班上报的拟资助学生进行评审认定,最终确定评审结果。
4、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,将结果上报区教育局。
四、资助额度标准
资助额度为:一档每生每学年1000元,二档每生每学年2000元,三档每生每学年3000元。
五、严肃工作纪律
各学校认真落实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,切实规范申请及审核程序,做到程序公开、操作透明,确保困难学生真正享受到国家资助政策。对在资助工作中弄虚作假、套取资助资金,代签冒领、贪污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等行为,要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,构成犯罪的,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六安市田家炳实验中学资助中心
2010.9.